影响20万亿!银保监会又有重磅新规发布!( 三 )


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银保监会将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力度,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规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应行业协会网站详尽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通过信息披露引导保险机构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监督 。
附: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影响20万亿!银保监会又有重磅新规发布!】银保监发〔2020〕4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
五、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评估工作 。
六、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动态评估各项投资管理能力达标及合规情况,严禁在不符合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管理业务 。
对于投资管理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等情形,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能力重大事项变动应对预案 。
七、对于每一项投资管理能力,保险机构均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其中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 。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管理要求等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执行 。
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
九、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 。涉及人员资质的,应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涉及制度建设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涉及流程机制的,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