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猖狂!这家银行支行女行长“献计”如何骗贷 指导煤老板收购“皮包公司”( 二 )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资料中提到的绍兴县鹤峰染化助剂厂的财务报表是陈某达按陈某的要求提供的,里面的数据经过修改,并不是实际的数据,因为去银行贷款的数据要造的好看点,具体要求是陈某提的 。
支行长从中“指导”
这起案件中,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财务数据为何能够通过银行审核?实际上,陈某的“皮包公司”之所以能够顺利骗取银行贷款,关键原因在于银行内部人员的协助 。
时任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客户经理盛某的证言显示,其于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在大龙支行做客户经理,直接领导是支行长朱某 。杨顺公司的贷款是金额200万,借期一年,担保方是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还有杨顺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达等人 。
发放贷款的前一年,大概2013年8月份,朱某对盛某说,她老公钱某与他的合作伙伴陈某在云南的煤矿有资金需求,想通过大龙支行贷款 。盛某认为,当时朱某的意思很明白,就是她老公和陈某是“利益共同体” 。
而“皮包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表示,其在收购杨顺公司前,与朱行长聊起注册资金的事,她告诉陈某收购来的公司注册资金要高于贷款金额,所以其联系黄牛垫资作了工商变更登记 。陈某称,这笔200万的贷款没有钱某和朱某的帮助,肯定无法顺利获得,因为其名下企业还有600万贷款 。
时任绍兴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袁某供述称,该行之前共计有11笔呆账,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呆账,其中企业贷款金额200万的杨顺公司的贷款是客户经理盛某经手,调查后提交大龙支行的朱行长审核,朱行长审核后再提交支行审批 。
盛某表示,对于这家杨顺公司,所有的调查都停留在表面,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朱某也没有说什么就审核通过了 。
最终,判决书显示,陈某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陈某达退还给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5万元 。陈某另案起诉 。此案中支行行长朱某和银行工作人员盛某等人,被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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