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
六、本办法第一、二条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牵头制定的名单、清单应注明批次 。其中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依免税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 。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
七、免税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第一条规定,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 。确定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
八、免税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
九、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
十、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等发布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责任编辑:DF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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