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贾跃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 )


二、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年4月17日,乐视网以“增资款”名义转给全资子公司重庆乐视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小贷)2.1亿元,乐视小贷收到上述2.1亿元后,立即以贷款名义分7笔每笔3000万元将资金转给7家乐视网关联公司,上述7家公司收到资金后,当天便将资金全部转给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 。上述贷款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事项是应当经乐视网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乐视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未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吴孟代表7家关联方中的4家签字,知悉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勤勉尽责,导致乐视网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三、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16年2月,乐视网对乐视控股在乐视云计算机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金额为10亿元,至2019年可能承担的最大回购金额为17.5亿元,占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92%(最大回购金额占比52.35%)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致新)系乐视网2012年至2017年并表子公司 。2016年12月,乐视致新对其关联公司对外应付货款和存货采购共计5208.37万美元提供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3.47亿元,占乐视网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10% 。2015年4月、2016年4月乐视网对乐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A+轮、B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分别涉及回购金额10.2亿元和103.95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和272.48%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规定,上述三项均属应及时披露的事项,但乐视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参与上述对外担保有关事项,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直接参与对外担保有关事项,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导致乐视网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四、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一)贾某芳减持及履行借款承诺情况
2014年12月6日,乐视网发布《关于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计划》(公告编号2014-061),贾某芳(贾跃亭姐姐)向乐视网出具承诺函,计划在未来一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集中转让的方式处置所持有的乐视网股票,所得全部借给乐视网作为营运资金使用 。该笔借款将用于乐视网日常经营,乐视网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2014年12月11日,乐视网发布《关于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9),与贾某芳签署第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不少于1.78亿元,借款期限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用于补充乐视网营运资金 。2015年2月2日,乐视网发布《关于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与贾某芳签署第二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不少于15亿元,借款期限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用于补充乐视网营运资金 。乐视网将上述事项列为上市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并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从贾某芳处借入资金10.16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