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李佳琦们再被加“紧箍咒” 影响有多大( 二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 , 这些规定一定程度对应了目前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代言假冒伪劣产品 , 以及提供产品的链接或者二维码隐含着信息安全的风险 。
此外 , 《办法》强调了事后的惩处措施 , 要求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果断采取阻断直播、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处置措施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事前预防”方面 , 《办法》中提出 , 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
这意味着 , 粉丝数量多、交易金额大的重点直播间运营者将有更严格的约束 。
根据《办法》 , 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 , 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理事姚志伟认为 , 这或将加强对李佳琦、薇娅等大主播的监管 。
赵占领也表示 , 平台对头部主播施加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问题出现 。
此前 , 头部主播辛巴因售卖假燕窝事件引起广泛争议 , 辛巴一度被快手封禁60天 ,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也对其罚款90万元 。
加强直播带货税收管理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此次《办法》多处提到了直播带货的税收问题 。
《办法》第八条提到 ,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 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提到 ,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 , 如实申报收入 ,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赵占领表示 , 涉及税收 , 如果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接接受消费者下单 , 那么他们扮演的是产品销售者角色 , 在这种情况下 , 需要根据销售商品依法纳税;另外一种情况是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是为第三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 他们作为广告代言人所获得的收入也应当依法纳税 。
一位了解直播营销活动的业内人士表示 , 直播带货税收问题仍有两大难题 , 一是主播如果不主动申报 , 纳税征管会比较困难 。此外 , 税务机构也会出于保护地方新业态营商环境的考虑 , 对税收问题的总体态度仍是较为谨慎、宽容的 。
“此次《办法》更像是一个基础性的制度 , 把规则落定 , 建立初步的数据库 。”这位人士表示 。
直播间不得利用技术伪造使用他人肖像
此次《办法》也加强了对于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 。
《办法》第十三条提到 ,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 , 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 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二十五条提到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 , 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 , 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