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成立效力与事实收养的概念】让我们一同探讨收养孩子的成立效力与事实收养的概念 。收养孩子的成立效力与事实收养的概念一、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 。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3、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二、事实收养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现行《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收养的概念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 。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 。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 。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 。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事实收养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为,是一种无须经官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收养行为,此行为因而成了人们的习惯;第二,长期缺乏健全的收养法规 。中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收养法规,公民在成立收养时,由于无法可依,在客观上造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第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实收养的重要原因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1、性质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2、对策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 。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收养孩子与事实收养存在一定的差异,不明白的可以通过文章了解清楚 。(兼职编辑:刘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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