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贷款禁止投向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监管部门已就加强监管征求意见( 二 )


代理行(社)应按季组织成员行(社)共同开展实地贷后检查,集体研判调整社团贷款风险分类 。各成员行(社)要增强主动管理意识,制定专门部门和岗位充分涉入贷后管理,独立开展风险评价,不能仅依据代理行(社)提供的贷款资料 。
《通知》专门提到压实省联社行业管理责任 。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审计中心严禁协调组织发放社团贷款,严禁为腾挪信贷规模、调节监管指标,协调干预社团贷款转让交易 。
省联社要强化对社团贷款的审计监督,每年对上一年度发放的社团贷款进行全面审计,存量社团贷款中应选取金额大、成员行(社)数量多的进行重点审计,对违规责任人特别是高管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要加强社团贷款风险处置工作,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借款人和成员行(社)建立风险处置联动机制,凝聚多方合力,稳妥处置风险 。
此外,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社团贷款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审慎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要建立社团贷款监测台账,对贷款投向、大额风险暴露等情况进行重点盯防,强化早期纠偏整改 。要对社团规模大、增速快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严肃查处省(区)联社协调组织、成员行(社)违规审批等行为,重点对相关高管责任进行问责 。要对社团贷款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全辖排查,及时防范潜在风险 。
社团贷款逐渐形成较大风险
采访人员注意到,2006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曾界定,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
这一指引文件要求,各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的出资额必须符合监管部门对该社单户贷款监管的比例和限额规定 。出现不良社团贷款,应及时向省联社报告 。
对于社团贷款存在的隐患,此前曾有地方监管部门指出,部分地区问题在于:一是单户贷款超比例 。比如15户社团贷款中,有6户贷款为超比例贷款,超比例贷款金额57000万元,占社团贷款总额的93.09%,最大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监管指标711个百分点 。二是风险管理过分依赖牵头社 。社团贷款发放后参与社将贷款管理与风险责任全部交由牵头社负责,参与社基本上未参与贷款的贷后管理、检查及风险分析工作,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和贷款潜在风险 。三是信贷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 。信用社缺乏社团贷款管理的专业人员,现有人员的素质很难适应社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
采访人员初步统计发现,近年来,多家农商行在社团贷款业务上受到银保监部门查处 。近一年来,有13张罚单都因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违规而开出,原因包括社团贷款管理混乱、集中度过高、资金流向国家限控领域等 。
此外,因社团贷款而引发诉讼的案件,仅2021年至今就有33件,2020年全年达245件,2019年317件,2018年256件,2017年229件 。不少案件还一路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最新一件是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新疆吉木萨尔农商行与客户的合同纠纷案,涉及的贷款额度为7500万元 。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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