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类人不能选为配偶


有四类人不能选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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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家庭幸福的重要条件 , 更是保证子女健康的物质基础 。因此 , 在选择对象时 , 除了注意对方的道德品质外 , 还必须注意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如果有以下四类情况之一者 , 不能选为配偶:
【有四类人不能选为配偶】 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准通婚:直系血亲是指以本人为中心 , 垂直上下三代以内的血亲 。包括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男男女女 , 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 叔、伯、舅、姨、姑、堂、表兄弟姐妹等 。
2、男女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或重度智力低下者不准婚配:据调查 , 夫妻双方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者 , 其子女的发病机会为57.8%一68.1% 。重度智力低下者生活多不能自理 , 如果双方同病 , 非但不能互补 , 尚需他人照顾 , 既无法承担家庭义务 , 又无能力教养子女 , 若系单基因遗传所致 , 其后代同样为智力低下的机会增多 , 更会加重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
3、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者不能选为配偶 。
4、严重的内外科疾病患者如血友病、严重的心脏病、肿瘤未经治愈者不能选为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