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长期避孕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服药期限通常短效药6--7年,长效药3--4年为宜 。探新避孕药每年不超过2次 。可与其他避孕措施交替使用 。
4、凡患急、慢性肝炎,肾炎、肿瘤,糖尿病,血栓性疾病,心脏病,严重高血压患者,均不可服用 。
5、产后半年内,哺乳期或年龄在49岁以上的妇女不宜服用 。
6、服药期间受孕应中止妊娠 。要求生育时应停药半年后再孕,以防生育畸形胎 。
常用避孕药的女性要注意:
长期服用避孕药者,罹患乳癌、子宫颈癌的机会会较常人增加,因此有长期服用口服避孕药的女性,应该注意在每个月月经结束后做乳房自我检查,并且每一年接受子宫颈抹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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