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上班才2个月的孕妇被罚赔偿女职工17个月工( 二 )


官司一打再打 , 两个月工资赔偿变成17个月 , 外加报销生育费
在药业公司忙着收集证据证明袁丽“旷工”时 , 3月2日 , 袁丽到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为:药业公司双倍支付袁丽1月、2月的工资 。对这一结果 , 袁丽并不满意 。她又将药业公司诉至江宁区法院 , 法院一审依然判决 , 药业公司支付袁丽两个月工资 。袁丽不服 , 上诉至南京市中院 。
伴随着一场场官司 , 袁丽的女儿于2009年9月降生 。在家抚育孩子的袁丽 , 静候着南京中院的二审开庭和判决 。近日 , 南京中院二审开庭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药业公司在得知袁丽怀孕后 , 既不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也不通知她上班 , 违反《劳动合同法》 。公司应当补偿袁丽怀孕、生产、哺乳期的17个月工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