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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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 , 小王进入一家日用品公司工作 , 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 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结婚、生育 , 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后一条规定 , 小王虽有异议 , 但还是签了字 。
但经不住家人的劝说和恳求 , 小王在工作4年后的元旦结婚 , 她没想到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第一天 , 公司就通知她因她违反了合同约定 , 将解除和她的劳 动关系 。小王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 , 但领导强调:“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 , 你不遵守自己在合同中的承诺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那么 , “不得结婚、不得生子”的条款究竟有效吗?公司可以借此解除劳动关系吗?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条款的效力引起的劳动争议 , 本案的要点在于:
首先: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不得违法 , 否则就是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我国对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 不考虑合同的订立是否经协商一致 , 而是依据是否违法和是否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决定的 。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规定 , 严重限制了小王的结婚自由 , 明显违反《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 。
其次 , 劳动合同只是部分无效 , 不是全部无效 。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 , 劳动合同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 。本案中的劳动合同 , 除“不得结婚、不得生育”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外 , 其余合同期限、工资、工作内容、保障等条款均不违法 , 且这些条款与“不得结婚”条款也无直接联系 。
再次 , 无效劳动合同 , 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因此 , “不得结婚、不得生育”这一无效约定条款 , 自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所以 , 只要小王结婚和生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 就不是公司强调的违约行为 ,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 。
因此 , 本案中 , 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与小王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