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山东高院是怎么处罚的( 二 )

【醉驾山东高院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 , 不能自理 , 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取保候审 , 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4.羁押期限届满 , 案件尚未了结 , 需要取保候审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酒驾一定要判刑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拘留、罚款:(一)追逐竞跑 , 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 , 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负荷 ,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 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伤人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符合条件的司法机关也会给予取保候审 。但是 , 如果不能提供合格的担保人 , 取保候审也将无法执行 。除保证人外 , 执法机关还会要求当事人在取保候审前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 主要是为了保证取保候审的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