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委托代理协议电子版 代理进口协议书( 二 )

%作为违约金 , 但最多不超过单笔委托工作金额的% 。
(二)乙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延误货物报关的 , 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为每迟延一天支付单笔委托工作应付金额的% , 但最多不超过单笔委托工作金额的% ,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2.由于乙方本身的原因造成货物通关不畅、衔接不及时而造成甲方需要额外承担滞留费等相关杂费 , 此额外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从甲方获得的所有相关资料 , 包括口头、书面的或电子视频、图像资料 , 均应视为保密信息;除了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外 ,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该保密信息;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以外 , 乙方及其雇员不得将这些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人 。
第七条 协议变更及解除
(一)乙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 , 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条件的 , 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 ,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 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二)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履行时 , 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 , 即人民币元(大写)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
(三)乙方工作开始前 , 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 , 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 。甲方不同意延期的 , 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 , 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 , 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四)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 , 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 。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 , 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 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 , 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 , 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 , 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 , 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 , 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 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 ,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 , 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 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 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 , 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 , 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 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