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新员工必须做孕检有辱人格

高颖是某大学刚毕业的女学生,她顺利应聘到某公司 。报到时公司人事部经理称男员工要做包括肝功能等12个项目的体检,而女员工只需要做"HCG"检查(孕检),高颖感到自尊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愤然辞职 。(据9月5日《生活新报》)
高颖是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初生牛犊不怕虎",没有进入公司就遭遇如此尴尬,对她来说莫不是奇耻大辱?高颖愤然辞职,从内心出发是对这种不平等规定的强烈声讨,是维护自身尊严的一种宣泄,看得出来,三名女大学生对这种规定十分不满 。高颖觉得,"招聘单位规定新员工必须做孕检不是不可以,但应该分不同年龄的女性,不应该针对才毕业的大学生 。自己和另外两名新进的女员工都是刚从大学毕业的,做孕检是对她们人格的侮辱,使得她们的自尊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因此,她希望该公司对她以及另外两名女员工给予道歉 。

要求新员工必须做孕检有辱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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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高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错,而且她的观点也很有道理 。但是,倘若换个角度,依笔者之见,该公司的规定不仅没有高颖说的那么"完全没有道德",而且从经济主体的角度出发是完全符合公司利益的 。
【要求新员工必须做孕检有辱人格】 要知道,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是慈善组织 。经济主体的目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追求生产利润 。既然要追求最大生产利润,劳动者资本不得不考虑在内,而劳动者资本形成的途径除了教育外,卫生健康固然也很重要 。你想,哪个单位愿意招聘身怀六甲的员工?倘若招聘了身怀六甲的员工,进入公司没几天就请产假,公司在产假期间不仅需要向其支付工资,给公司带来沉重的包袱,而且员工请假将会给公司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招聘单位规定新员工必须做孕检没有不合理之说 。
同时,从法理的角度看,应聘者与公司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既然是契约关系,当事者双方就应该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而公司对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 。公司需要的是健康合格的员工,不是需要身怀六甲的孕妇 。倘若应聘者不能接受这个规定,可以"另谋高就",公司不得干预 。从这个角度看,该公司要求女员工做孕检有辱人格从何谈起?况且,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层面来看,企业要求新员工做孕检才予以录用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
至于高颖说做孕检应该分不同年龄的女性,不应该针对才毕业的大学生 。依笔者来看是相当片面的 。现在的女大学生,由于性知识比较淡薄,性观念相对开放,因此,怀孕的女大学生不在少数 。前不久就有媒体披露,暑假期间在某些地方曾出现人流高潮,其中大部分是女大学生 。既然怀孕不是某个年龄阶段的女性特有的,公司又怎么能规定才毕业的大学生可以不做孕检呢?这不是公然歧视大学已经毕业很久或者没上过大学的女性吗?
因此,依笔者来看,公司从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要求女员工做孕检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倘若新进的女员工身怀六甲,很显然,这些员工一定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势必将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 。我想,任何一家公司也不希望自己的员工每天挺个大肚子上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