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误工费怎么计算

1交通事故诉讼中误工费怎么计算
1.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1、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误工费收入(日/月/年)*误工费注: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损失时间的补偿应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受害者是否负担得起是一个执法问题 。2.无固定收入: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证明包括完税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刻板印象标准):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上一年度同行业、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标准:①行业分类标准;②同行业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被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每年5月左右)所做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的参考指标 。第二,证据需要至于证明损失时间数额的证据,一是收入的证据,二是损失时间的证据 。收入证据的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收入水平数据;2.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的收入状况证明;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时间损失的证据包括: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 。即医疗机构应出具医嘱,对休息时间、营养、护理时间提出建议;2.工作单位可以出具伤者误工证明;3、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延期时间,用鉴定文书确定延期时间 。三.包含的项目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班费等 。2.误工费包括全职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补偿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差额补偿原则) 。例如,当受害人是某些单位的员工时,当他/她因受伤而失去工作时,单位不得扣留他/她的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经营者时,不包括其已丧失的商业利益损失 。因为商业利益不是简单地由经营者的劳动创造的,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但是,企业经营者在不能工作期间,聘请与自己能力相当的人管理企业或者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损失的时间予以补偿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工作 。因此,事故受害者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要求相应的赔偿,包括损失的时间费用 。在计算损失的时间费用时,双方的争议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