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伤情分类有哪几类

1交通伤伤情分类有哪几类
1.交通伤害有哪些类别?【交通伤伤情分类有哪几类】交通伤害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造成的伤害,伤害分为十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轻伤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机动车事故低于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低于200元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3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同时重伤,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同时重伤,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省市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一)安徽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1.公民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受到轻微损害,不支持权利人请求精神慰藉的;2.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一般损害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慰藉的数额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超过8万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超过8万元;案件中有其他特殊侵权情形的,精神慰藉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慰藉的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人格权,以及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因违法受到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的 。(1)侵权人为自然人的,精神损害一般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2)侵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给予赔偿 。如果侵权行为特别恶劣、被害人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上述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但必须报省法院审查后才能判决 。(三)福建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手段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和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至1万元之间自由裁量;严重侵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酌情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严重侵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酌情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 。(四)江苏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关于办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因交通事故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负责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认定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受害者的等级来确定 。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人获得一定的损害赔偿,首先要知道属于哪种交通伤害,才能要求责任主体按照标准进行赔偿 。2交通伤伤员伤情分类一级伤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