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赔付标准是什么( 二 )


1.交通伤残损失时间如何计算?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误工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的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补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收入高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交通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损失时间的计算方法根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 。,本应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期取得,但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作延误而遗失的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按患者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有限公司等财务不健全的民营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尤其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三倍以上的收入证明,只有在不单独作为认定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且必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农村村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够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临时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等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损失时间补偿金额=损失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损失时间而减少的固定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损失时间补偿金额=损失时间收入(天/月/年)×损失时间失去的时间:(一)非连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连续丧失劳动能力的时间,从其受伤、误工之日起计算至确定残疾之日前一日 。(3)被害人因伤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至被害人死亡时止(或者因被害人死亡未计算部分损失的时间费用,预计收入已由死亡赔偿金补偿) 。状态对应的收入计算公式:(1)有固定收入的:损失时间=损失时间(日/月/年)*损失时间注:有固定收入的,损失时间的损失赔偿应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受害者是否负担得起是一个执法问题 。(2)无固定收入:a .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数)×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证明包括完税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B.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化标准):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数)×上一年度同行业、类似行业员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类似行业”的判断标准:①行业分类标准;②同行业社会评价标准;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被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每年5月左右)所做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赔偿项目参考指数 。其他注意事项: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班费等 。2.误工费包括全职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补偿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差额补偿原则) 。例如,当受害人是某些单位的员工时,当他/她因受伤而失去工作时,单位不得扣留他/她的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经营者时,不包括其已丧失的商业利益损失 。因为商业利益不是简单地由经营者的劳动创造的,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但是,企业经营者在不能工作期间,聘请与自己能力相当的人管理企业或者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损失的时间予以补偿 。二、遗失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确定 。”,误工日期由两部分组成: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息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治疗结束后无相关证明休息的,不收取误工费 。交通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经专家鉴定组出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计算误工费,即伤残人员伤残后不赔偿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要求损失时间赔偿是很正常的,但在计算损失时间时,应严格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本次失联工作的时限需要结合实际受损程度和恢复情况,同时参考救治医院或医务人员的鉴定意见 。如果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者不想证明自己擅自休息,一般是没有时间损失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