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规范 。【试行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规范】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并将其纳入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条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四条本规范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分为甲类和乙类,具体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见附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无交通违法行为的;(二)一方故意毁灭现场、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三)仅涉及一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1)一方有甲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只有乙类交通违法行为;(2)一方同时存在A类和B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存在A类或B类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1)双方同时只有甲类交通违法行为;(2)双方同时只有乙类交通违法行为;(3)双方同时存在甲、乙类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逃逸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但对方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逃逸方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逃逸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 。一方有前款所列行为,有甲类或者乙类或者甲类、乙类交通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甲类、乙类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一)一方仅有A类或者A、B类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此基础上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另一方仅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2)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且仅为A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且仅为B类交通违法行为;(三)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有甲、乙类交通违法行为,而另一方只有甲类或者乙类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此基础上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4)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且仅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A类或B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五)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且仅有乙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乙类交通违法行为或仅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六)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有甲、乙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只有甲、乙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一)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仅有甲类或者乙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甲类、乙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二)双方当事人同时只有甲类、乙类或者甲类、乙类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三)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且有乙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只有甲类交通违法行为的;(4)一方仅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另一方仅有乙类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有交通违法行为的;(2)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涉及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本规范未列明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验、调查、检查、鉴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2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私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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