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接地棒 接地棒用途(13)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 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有条件时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范围,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预防火灾的能力,要求此类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 。电气火灾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类型较多,本条规定主要指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由电流互感器、漏电探测器、漏电报警器组成 。该系统能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这些隐患 。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统,在设置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如在接地型式为 TN-C 的系统中,就要将其改造为 TN-C-S、TN-S 或局部 TT 系统后,才可以安装使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的区域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视作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
本条规定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场所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仍较这些国家的标准要求低 。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该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规定是比照本规范第 5.4.3 条和第 5.4.4 条有关三级和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的 。
本条对于木结构的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仓库),要求其只能采用单层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同时,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 11.0.3 条的要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仓库)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较大的面积和较高的空间,胶合木具有较好的耐火承载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优势,无论外观与日常维护,还是实际防火性能均较钢材要好 。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