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种分类大全,工种分类大全正式的定义?

最近,被问到了一些关于特种作业、特殊工作、特种设备的一些问题,比如:
特殊工种是不是和特种作业人员一样?
叉车工是不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不是和特种作业人员一样?
特种作业人员有焊工,特种设备操作证也有焊工证,是不是一样?
作为一名具有强迫症的安全人,每当听到有人把这些名词给混淆,心里面就万马奔腾!
一.特殊工种 。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
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 。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
读到这里,大家对特殊工种的由来应该有所理解了 。
那么特殊工种有什么意义呢?
这个意义就在于可以提前退休、退职 。
我们来看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7月11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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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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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 。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 。
总结起来说就是特殊工种只要满足是从事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提前退休、退职,并得到相应的费用 。
对于这个管理办法小编觉得应该要进行修订 。该暂行办法发布时间是1978年6月2日颁发的,距离现在将近44年 。当时条件背景下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内容和现在截然不同,应该要根据现在的生产条件和环境更加明确 。加上暂行办法里面涉及的各种费用与现在的工资条件完全不一样,是否合理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算 。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够精细化,造成各地的执行不统一,也会出现一些人员钻空子的情况 。
二、特种作业人员 。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