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
【恒越基金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反馈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第四十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保持良好,拟增加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 。请结合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盈亏状况论证其是否符合上述申请增加业务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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