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乡镇创业项目政策 国家扶持乡镇创业项目( 四 )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 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 , 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 。
4、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 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 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 免于工商登记和征收有关税费 。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货物5000元以下的、应征增值税劳务3000元以下的 , 免征增值税;月销售应税劳务5000元以下的 , 免征营业税 。
5、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 , 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 , 按实计入管理费用 , 不受比例限制 。民营企业研制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 , 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 ,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
6、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专利和PCT国际专利 , 给予适当资助 。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 , 经市有关部门确认 , 可直接参加市级科技成果评审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 , 奖励50万元;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 , 奖励20万元;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 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出资受让他人知识产权 , 其实施的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 , 奖励30万元;被新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 , 奖励20万元 。
7、民间投资新建、扩建各类专业市场 , 免收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政府性基金 。
8、对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 , 由市统一调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新增民营企业工业用地 , 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的最低标准执行 , 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逐年缴纳租金 。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 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
9、鼓励市内外民间资本投资创立担保公司 , 民营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 3年内免征营业税 , 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
10、政府出资培训人才的计划指标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 , 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 , 可按实列入成本 。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民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 , 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
11、大力扶持初始创业 。本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 , 从事初始创业的 , 每户可提供10万元以下小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 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减免期限为3年 。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实行核定征税 , 税负从优 , 征税额度一年一定 , 并自创办之日起 , 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农民创业 , 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