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股权与分红权的分离
分红权和股权可以分离,表决权理论上也可以分离 。对于出资较大的合伙人,可以给与较大的分红权,但对于承担风险较大的,应给与较大的股权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最后一个案例 。
1.5 股权协议的约定
一些公司出现拥有股权的合伙人在创业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创业企业利益的行为,比如泄密或者携带知识产权另立门户等,为了保护创业企业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最好在协议中约定这些对股权的限制条款 。
还可制定股权实现的考核标准,不达到考核标准不拥有股权 。
2 员工的股权
什么是员工?谁是员工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是具有员工心态的人 。在创业企业,有些合伙人希望把员工当做合伙人,也给与股权激励 。这样的做法,一个负面作用是,过早的分散了股权,另一个负面作用是,拥有员工心态的人,希望得到的是稳定的现金收入,而不是未来可能增值的股权,因此得不到满足 。因此,即使是作为激励作用的股权也不应当份额过大 。员工管理问题不应单纯利用股权解决 。一般来说,VC会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在VC投资进来之前执行,这样VC就可以减少稀释 。不过不能认为这是A轮VC自私,要知道B轮VC到时候也会要求在他们进来之前再执行一次员工持股计划,这时A轮VC和创始股东将一起稀释 。员工的期权比例应该留多少?一般来说是5-15% 。
3众筹的股权
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股权众筹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已经不再是法律角度的焦点 。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 。不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 。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
3.1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 。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 。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中国国内法律已经认可了保护真实股东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东名册里面没有出现众筹股东的名字,只要有协议证明真实股东是真实的出资人,其权益也是被保障的 。
3.2持股平台持股 。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 。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 。两者对于众筹股东来说都是有限责任的 。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 。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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