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维护合法权益有边界不能侵犯他人人格权

【案情】张某与王某存在债务纠纷 , 法院已就双方债务关系作出判决 , 判令张某向王某偿还债务 , 并明确张某前妻不承担张某债务的还款责任 。
判决生效后 , 王某未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 而是多次跟踪到张某前妻单位 , 围堵厂区门口 , 大声喊“老赖”“欠债还钱” , 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 , 也给张某前妻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 , 王某还到张某孩子学校 , 在放学时威胁、恐吓孩子;更有甚者 , 王某到张某前妻和孩子居住的房屋进行骚扰 , 并损坏家门口的门铃可视摄像头 。
张某前妻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 , 将王某诉至法院 , 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及家人的名誉 , 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 , 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 。王某认为自己找张某前妻和孩子也只是为了联系张某 , 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 不存在侵权行为 , 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王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原告不承担对其债务的还款责任的前提下 , 多次到原告工作单位讨要债务 , 并在公开场合散布不实言论 , 直接导致原告品德、形象等社会性评价的降低 , 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同时 , 被告不顾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事实 , 以联系债务人、核实信息为由到原告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骚扰 , 也侵害了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宁的权利 , 构成对原告的隐私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人格权益的行为 , 并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
法官提醒 , 公民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 , 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比如 , 为了防止盗窃私自在楼道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散播未经证实的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上述行为都属于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 越过了法律的红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 很多容易想当然的“非暴力维权”行为也被法律所禁止 , 比如非暴力骚扰等也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范畴 。
同时 , 公民在人格权受侵犯时 , 要克服胆怯和畏难情绪 , 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 , 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要及时报警求助 。
【以案说法 维护合法权益有边界不能侵犯他人人格权】(本报采访人员  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2年07月28日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