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刺客”神出鬼没 权益保护以何为“盾”( 二 )


一些餐厅会收取餐位费或消毒餐具费、纸巾费等,金额不高,消费者也往往不好意思较真 。近日,福州的陈女士和朋友一起到餐厅用餐时一共点了150多元的菜品,买单时却被告知收费208元,仔细一看小票才发现,包括餐位费、大厅小食、茶费和服务费在内的收费竟要50元 。
根据媒体报道,去年6月,有顾客到南京某餐厅用餐,付费时,商家说要收取2元的餐具费 。由于未被提前告知,顾客打了举报电话,最终市监局没收该餐厅违法所得4212元,同时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商家处以5000元罚款 。
前不久,“原来吃饭是不用给餐位费的”登上热搜,网友表示,这也恰好证明,许多人对收取餐位费习以为常 。
有些“消费刺客”还可能涉嫌诈骗 。保健品是“消费刺客”的重灾区 。近日,安徽淮南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专门针对中老年群体售卖虚假保健品的诈骗犯罪团伙,冻结涉案资金2亿多元 。该团伙以直播方式售卖动辄上百元的“保健品”,实际就是由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普通糖果或固体饮料,出厂价最便宜的每斤仅几元钱,他们还杜撰了“院士”“干细胞疗法负责人”等头衔,并虚构产品疗效,在全国有600多家实体店 。
消费者可多渠道维护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雨琦说,“经营者应该把商品的真实情况和相关信息全面准确地告知消费者 。”
在王雨琦看来,“消费刺客”之所以让人有被刺感,前提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不十分清楚,消费后认为与实际内容和价值不相匹配,并产生心理落差 。
针对比较常见的收取餐位费等问题,王雨琦表示,根据《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消费者有知情权,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应该误导消费者,应当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告示来提醒消费者,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消费,有权选择退货、退款 。”王雨琦说 。
针对餐馆是否需提前告知消费者点的是预制菜问题,江苏省消保委表示,近日该委与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餐饮协会共同研究制定长三角地区预制菜相关团体标准 。
王雨琦提示,因“消费刺客”产生纠纷,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渠道进行维权 。
(部分采访对象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