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燕南文创 庹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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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庭审心得
本周一去北京第一中院听庭审,这是我第一次在北京听庭审 。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假期都在法院实习,听庭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我的暑假是在英国牛津的SUMMER SCHOOL度过的,在牛津的法院是我第一次听庭审,所以周一的庭审让我感觉到两国审判程序和形式有着如此的不同 。
首先总结一下这次听的案件:原告1、2是星空传媒有限公司(香港),被告1为中国录音录象总社,被告2为广东中凯音像公司,被告3为广东中路音像有限公司,被告4为天津市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5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原告12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1至4承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上限50万的赔偿,并要求第五被告返还起发非法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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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我觉得这个案件去打合同违约比打知识产权诉讼更合适一些 。因为如果从知识产权侵权角度,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所诉标的(三张DVD光盘)经过修复技术后出现的“修复版”是否有新的版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版权的知识产权 。但是,这里就是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来提起诉讼模糊不清的地方了 。这里有两个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电影母带的修复,究竟有没有产生新的版权和新的产品?从价值角度上来看,同样价格的DVD,一个是修复版,一个是未修复版,消费者肯定会买修复版 。为什么呢?因为有了新的技术加入到价值中,使产品的质量发生了改变,内涵价值提升了 。就像同一个影片出VCD版本和DVD版本,他们是两个版权吗?第二,提出侵权诉讼,侵的是什么“权”?虽然有了新的价值内涵,但是DVD中的内容形式却没有因此改变 。画面可以变精致,声音可以变悦耳,而影片所描述的故事却没有改变 。这是产生了新的版权呢,还是没有?业内和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新的技术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
而现在来看原告对被告侵权所提供的主要依据 。原告在庭审中的主要思路是:根据2000年签的合同中条款“乙方(三个主体一直推能推到中路音像公司……)获得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及用MPEG1或MPG2格式制造的影片的发行授权 。”→2000年出的只有未修复版→2005年市面上出现未经原告授权的修复版→所以出未经授权修复版的出版社和发行单位是侵权 。而这样诉讼就不能避免的涉及上面论述的有无新的版权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庭审中,被告2就抓住这个问题不放,造成了很多时间的无谓浪费 。(当然还有被告律师表意不清、法官不明技术形成等的问题……)
但是,如果按照合同违约来进行诉讼,就直接对被告3没有遵守2000年签定合同的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责任和损失就可以了 。以上论述的争端就可以避免了……我认为这个案件打合同诉讼比较合适,不知道为什么原告律师走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可能是我还没有想的很周全,请老师指正 。。
人动方从政流少别造,带完土书委 。
其次,我想对比一下在英国了解到的诉讼程序 。英国刑事和民事开庭审判前都是有一个准备程序的 。在英国,庭审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 and directions hearing)程序 。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 。(2)预先听审(preparatory hearings)程序 。用来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 。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