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交易操作流程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三 )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 , 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 , 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 , 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 ,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 。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 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 , 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 , 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 , 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 , 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 , 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 , 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 , 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 , 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 , 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 , 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 , 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因而 , 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
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 , 也能得到货款 。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 , 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 , 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 , 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 , 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 , 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 , 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 , 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 , 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 , 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 , 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 , 审核单据 , 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 , 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 , 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
收到单据后 , 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 , 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 , 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 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 , 请其撤除不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