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包括哪些 债权债务的定义( 二 )


(二)关于杨淑芝是否应当向罗逸峰承担赔偿责任及其具体金额的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所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具体到本案中,林桂标将骗取的资金转走或提现或用于购买房产,同时用于林桂标与杨淑芝在香港的日常开销以及小孩的学杂费等,至案发之日仍拒不退还,该事实已为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证明林桂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原审依据该事实对林桂标基于合同诈骗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林桂标与杨淑芝的夫妻共同债务予以佐证,并无不当 。2.本案为涉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林桂标与杨淑芝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对于林桂标应赔偿罗逸峰的损失是否属于林桂标与杨淑芝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审查 。根据罗逸峰在二审中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香港已婚者条例》第182章第9条规定,因侵权所生之债,本是属于林桂标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但由于已生效的(2017)粤刑终569号刑事裁定认定,林桂标所骗取的财产已被用于家庭开支,杨淑芝及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故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原审据此认定此侵权之债应归属林桂标与杨淑芝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淑芝应对此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3.本案中,林桂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以低价购买的老料科檀木充当高价值的印度小叶紫檀木,骗取罗逸峰向其支付款项24,951,300元,该事实已为(2017)粤刑终569号刑事裁定所确认 。杨淑芝在再审申请中辩称其中有4,982,300元的现金无法认定,另有7,611,350元属于装修款而非檀木出资款,但该说法与林桂标本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不一致,不足以推翻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前述事实 。
(三)关于杨淑芝所主张的合伙之债是否应一并审理的问题 。林桂标以低价购买的老料科檀木充当高价值的印度小叶紫檀木对罗逸峰实施合同诈骗属侵权之债,而杨淑芝所主张的林桂标与罗逸峰之间基于承揽合同、合伙合作合同所形成的是合同之债,两者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原审未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
综上,杨淑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淑芝的再审申请 。
审 判 长孙祥壮
审 判 员冯文生
审 判 员刘少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合同之债包括哪些 债权债务的定义】书 记 员崔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