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毕可以解除合同吗 合同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二 )


本院认为 , 本案应审查的问题为:李明提起的确认案涉协议有效和该协议在2015年4月1日已经依法终止之诉是否具备诉的利益 。
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确认请求必须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 否则不具有诉的利益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合同关系提出的积极确认之诉的权利保护利益是当事人基于合同享有的合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 。本案中 , 李明与前海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案涉协议 , 约定李明将其持有的帕米尔公司15%的股权以3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前海公司 , 至2015年4月1日 , 李明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登记至前海公司名下 , 前海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和费用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业已履行完毕 , 李明基于合同享有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 。因此 , 李明提起本案确认之诉 , 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对案涉协议效力和履行状态进行确认的必要性 , 缺乏权利保护的利益 。一、二审法院先后裁定驳回李明的起诉和上诉 , 并无不当 。
综上 , 李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李明的再审申请 。
审 判 长武建华
审 判 员李 涛
审 判 员杨 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陈中原
书 记 员 甄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