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案例分析 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物权( 二 )


关于物权法案例分析 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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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得改变住宅的共用部位【郑州二建诉王良础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6期】
案例要旨: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 。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 。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
8. 擅自改变楼房顶端使用用途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侯利敏诉梅州市艺之林广告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
案例要旨: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权利归属原则,突出了业主权益的保护,限制了他人擅自处理和改变公共区域用途的行为 。以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来看,楼房的全体业主对楼房的顶端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未经楼房全体业主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顶端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关于物权法案例分析 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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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约定翻建的房屋楼顶加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属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所有【叶秀凤诉吴成功业主共有权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
案例要旨:房屋翻建过程中,在双方约定建造五层楼房的基础上,一方经审批后又出资一次性加建了两层房屋,并将加建部分的产权登记为自己所有 。该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即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和楼顶空间共有权,加建的房屋应属于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所有 。
10. 业主委员会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减少公共区域的行为提起诉讼【酉阳县怡豪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诉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关于物权法案例分析 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物权】案例要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减少公共区域的行为不属于物业管理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减少公共区域的行为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