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创业园创业扶持政策 乌鲁木齐创业扶持中心( 二 )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八、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九、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十、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一、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十二、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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