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苏州新区从2000年底,区财政每年按可用财力的3%设立科技发展基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用来作为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贴息、补助;扶持重点产业(如软件产业)及重点项目的引导资金;引进大院、大所及科研机构;引进高科技人才、增加对科技孵化器的扶持等 。具体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实施 。
第二条 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公司在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和投融资担保功能,加快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
第三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及软件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五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发还50% 。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
第四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当年销售额提取5%以上作为技术开发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购置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
第六条 积极鼓励软件产品出口,软件企业生产自营式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口软件产品的价值按出口合同认定其价格 。
第七条 企业开发属于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含软件产品),可自行决定其开发人员的工资发放水平,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
第八条 进入孵化基地(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苏州国际企业孵化器、苏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科技型企业,从第一次销售开始三年内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 。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 。
第九条 从孵化基地毕业、并在新区内择址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财政支持 。企业所得税重新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通过财政渠道第一年返还8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20% 。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 。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认可并出具书面协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
第十一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业:海外留学生可以1万美元注册企业;6.1万美元以上(含6.1万美元)可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海外留学人员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资本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
第十二条 进入软件园的软件研发企业及在孵化基地内由国内外著名院所所创办的研发、工程中心及海外留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所租用的研发办公用房第一年免租,第二年按市场价减半征收 。从孵化基地毕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苏州新区租用生产办公用房自租用之日起二年内,按市场价格的五折的优惠 。
第十三条 由国内外著名院所创办的研发中心和工程中心、从孵化基地毕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软件企业在新区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按成本价八折出让;在苏州新区批租土地按市场价格的五折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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