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第七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管委会依法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
管委会可以组建开发运营公司 , 委托其负责高新区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 , 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
支持开发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高新区确有需求且能够承接的省级和市级管理权限 , 应当依法下放或者委托给管委会实施 。
管委会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高新区建设发展需要的管理权限清单 , 并结合实际提出下放或者委托实施需求 。第三章 要素保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占补平衡、能耗、排放等方面 , 应当充分考虑高新区的发展需要 。第十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在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为高新区建设和发展预留充分的发展空间 。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 , 应当将重点资源向高新区倾斜 , 支持高新区的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 , 应当考虑高新区用地需求 , 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 , 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 , 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 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在高新区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科研用地 。
支持高新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 , 鼓励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开发 , 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机制 , 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保障 。
高新区预算由管委会编制 , 纳入海口市人民政府预算 , 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 接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对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投入 , 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 , 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等多种形式 , 支持高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五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当制定政策措施 , 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等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 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创新创业 。
鼓励保险机构在高新区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金融产品 , 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 。
高新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 引导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 , 引导科技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依托证券交易所海南基地 , 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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