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 江苏对创业的扶持( 四 )


具体指导用人公司依据岗位具体,有效明确入职体检项目,不可违法违规进行乙肝病毒、产检等检验 。对普外、消化内科、拍胸片X线片等基本上健康检查新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月内已在合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常规体检的,用人公司理应认同其结论,正常情况下不可规定其反复常规体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
用人公司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惑的,经商议可明确提出复查、补检规定 。高等院校可不会再机构毕业体检 。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
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群众自主创业 。建立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减少创业限制,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条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开发区(园区)及其建立的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创业和发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 。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 。第十条 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多层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事业单位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中小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