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创业显风采 巾帼创业扶持( 四 )


七是鼓励大学生在湖北创新创业 。毕业3年内大学生创业 , 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和在校大学生 , 在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 , 可享受每年最高1.8万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 。港澳台籍、留学回国和外省籍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可同等享受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
八是促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 , 经原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 , 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 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 充分释放科技人员创业潜力 。
九是鼓励农村劳动者创业 。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 热情欢迎返乡就业 。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
十是项目化推进各类群体创业 。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 , 按规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 , 创业项目在创业地申请 , 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 。实施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残疾人就业创业计划、农民工回归创业工程 , 以及民间技能传承创业、农家乐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等创业扶持项目 。
十一是扶持失业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创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 , 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实行积极就业创业家庭低保渐退制度 , 对自主就业创业的低保对象 ,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 , 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 。
十二是积极营造大众创业创新氛围 。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 举办“创业湖北”创业大赛、“创业湖北”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赶集会等活动 , 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时代风尚 , 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良好环境 。
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一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摆在就业工作首位 。政府购买一批基层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 ,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对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 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将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拓展到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毕业生 。鼓励和支持更多青年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 , 推动我省人才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 。
二是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 , 重点做好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援助工作 , 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 确保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
三是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 清理和废止各项就业歧视性规定 。
四是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
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一是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 。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 。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 , 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 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