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许经营( 四 )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 , 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 , 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 , 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 , 除符合本办法外 , 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 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 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 , 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 , 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 , 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 , 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 , 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 , 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 , 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 。[1]
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 , 在国际上广泛通用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简称IFA)的定义 , 该定义如下: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 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 , 经营诀窍和培训 , 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 , 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中国特许经营协会把特许经营定义如下: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 , 受许人按合同规定 , 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 , 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