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怎么算
1.交通事故造成的时间损失如何计算?损失的时间费将根据受害者的平均收入和损失的时间计算 。1、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误工费收入(日/月/年)*误工费注: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 , 损失时间的补偿应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受害者是否负担得起是一个执法问题 。2.无固定收入: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证明包括完税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刻板印象标准):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上一年度同行业、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标准:①行业分类标准;②同行业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被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每年5月左右)所做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 , 以江西为例 , 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的参考指标 。第二 , 证据的必要性至于证明损失时间数额的证据 , 一是收入的证据 , 二是损失时间的证据 。收入证据的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收入水平数据;2.如果没有固定收入 , 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的收入状况证明;3.没有固定收入的 , 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时间损失的证据包括:1、正常情况下 , 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 。即医疗机构应出具医嘱 , 对休息时间、营养、护理时间提出建议;2.工作单位可以出具伤者误工证明;3、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延期时间 , 用鉴定文书确定延期时间 。三.包含的项目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班费等 。2.误工费包括全职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补偿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差额补偿原则) 。例如 , 当受害人是某些单位的员工时 , 当他/她因受伤而失去工作时 , 单位不得扣留他/她的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经营者时 , 不包括其已丧失的商业利益损失 。因为商业利益不是简单地由经营者的劳动创造的 , 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但是 , 企业经营者在不能工作期间 , 聘请与自己能力相当的人管理企业或者财产所发生的费用 , 应当作为损失的时间予以补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 , 会影响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 , 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的时间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 , 我们会根据受害者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 不仅包括工资金额 , 还包括奖金、津贴和兼职的收入 。没有固定收入的 , 按照前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2发生交通事故车险可以异地理赔吗
不少人外出游玩或出差 , 一不小心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 , 那么车险可以异地理赔吗?答案是肯定的 。相关流程如下:1、报案 。车主在寻求异地汽车保险理赔时 , 首先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 , 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出险信息 。2、定损 。目前 , 有两种定损方式可供选择:出险地就近定损和回保单所在地定损 。若事故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 , 车辆必须在当地完成查勘 。3、修理 。不少车主出险后 , 在没有经过定损前 , 就选择先修理 , 往往无法得到汽车保险理赔 。在车损不影响正常行驶功能的前提下 , 并不推荐车主就地进行维修 。4、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领取赔款也有就地申请领取和回保单所在地再领取两种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1986)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警察认定责任后 , 您不去处理 , 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 主张您按责任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 , 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 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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