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
#妻子拒生育男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
1、案情回顾
李某(男方)和王某(女方)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二人在2008年登记结婚,当时女方已是再婚,和前夫有一个女儿,由女方抚养 。
文章插图
结婚后,女方一直没能再次怀孕,后来男方才得知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 。
男方和其母亲知道真相后,一直要求女方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 。
但是女方不同意,还向男方承诺即使没有二人共同的孩子,也会和他白头偕老 。
男方考虑二人感情很好,慢慢接受了女方拒绝生育的意愿,也愿意共同抚养女方与前夫的女儿 。
但是,二人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发生了不少摩擦和矛盾,女方不再想维持这段婚姻,2019年、2021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
法院都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
男方被女方两次告上法庭之后,认为女方已经违背了之前许下的白头偕老的诺言 。
而且因为女方拒绝生育,导致他至今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 。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理由是女方剥夺了他的生育权 。
2、女方起诉离婚为何被驳回?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好,共同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是最方便快捷的方式 。
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感情是主观的,冷暖自知,法官的中立性就要求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时才能判决离婚 。
现实生活中双方往往对“夫妻感情破裂”举证困难,法院不能认定,因而不能判决离婚 。
3、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
因此,生育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 。
(2)双方对生育的意见不一,怎么办?
生育权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实现,如果男方想要生育,而女方不想生育的时候,就是两个平等的权利之间发生了冲突,这时就需要在两个权利之间进行权衡,得出最优的选择 。
由于生理构造等原因,女方不可避免的在生育中负担了更多的风险和义务,因此会优先保护女方的权益,更多地赋予女性是否生育的自由,这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
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女性的生育权##谢楠:生育权掌握在女性自己手上#
虽然本案中的女主婚前没告知男主自己已经节育的事实,婚后也隐瞒了一段时间,但是不生育是她正当权利的行使,男主也没办法主张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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