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意识|距离全面普及安全座椅还有多远( 二 )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再次重申了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
上海市的这两部条例具有典型性,采访人员梳理后发现,当前各地针对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均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道路交通管理类法规中。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新增了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
2015年底修订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也增加了“4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均规定,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值得一提的是,福建省近日对儿童安全座椅进行了专门立法。5月27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除了明确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携带不满4周岁儿童驾驶或者乘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当在车辆后排规范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外,还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内容,加强宣传和检查。
缺少处罚标准执法效果打折扣
尽管不少地方针对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出台了规定,但只有深圳市明确了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将被处以300元罚款的处罚标准,其余法规中均未明确具体的惩处措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未对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惩处措施。
在刘俊海看来,多部立法中均未作出明确的惩处规定,可能是考虑到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还是应以宣传教育为主,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立法中,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保障儿童安全座椅的普及和使用。
不过,刘俊海指出,没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会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交警即使在检查中发现家长未给孩子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也只能对家长进行倡导教育,恐难以起到强制作用。
刘俊海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监护人、其他家庭成员、驾驶人员携带儿童时,未能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将要面临的法律责任。
“孩子有没有坐安全座椅,感觉警察也不好查,总不能停车挨个检查吧。”在采访中,一位家长的话似乎道出了一部分家长的“侥幸心理”。
对此,北京市丰台区交警孔阳直言,对于儿童安全座椅的检查确实很难像检查酒驾那样有力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车辆中都有孩子乘坐;另一方面,没有让儿童乘坐安全座椅的后果也不像酒驾后果那么严重,即便发现,最多也就是批评教育,因此设卡检查并不现实。至少在他的印象中,还没有开展过针对儿童安全座椅的专项检查。
“给孩子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和喝酒不开车是一样的道理,并不是为了去应对和躲避交警的检查,而是在为自己和孩子的生命安全负责。”孔阳希望所有带孩子出行的家长都能够牢记这一点,自觉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