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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 , 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 , 影响劳动 , 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 , 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上海二胎政策新动向】(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 , 无兄弟 , 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 , 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
你们夫妻两个如果都是独生子女 , 且为本市户口的话可以要求再生一个子女的 。也就是符合以上(一)
生育二胎的条件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 , 按i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 由各省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请下载参见本省计生条例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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