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车还没上牌能开吗
我们知道很多人在刚买了爱车之后就着急要上路了,但是国家有规定汽车必须要有车牌才可以上路的,那么对于还没有上牌的汽车来说要怎样开呢?下面就由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新车还没上牌能开吗新车还没上牌不能上路的 。新购买的车,一般的销售公司或4S店会给你一个“车辆移动证”,相当于“临时牌照”,你可以上路,但这一般是销售店的延长服务措施,不是必须的 。一般地规定,在10-15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办理牌照,所以,过期的“移动证”要是不幸被交警发现的话(尽管这种可能性很小),一般会罚款200元 。办牌照前,应先到公路征稽处缴纳“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市内过路过桥费”(有的是没此费) 。然后去一家保险公司购买所有应该买的保险,最后凭上述凭证到交警的“车管所”,首先要验车(有些品牌的车如桑塔拉,是免检的),缴纳排污费、牌照费、安装费、照相费、证件复印费,车速检验费等等费用,可以选号领取牌照,整个过程一般两天就可以了,当然有关系和熟人,半天也可以搞掂 。最后,你可以得到:牌照两幅,行驶证正副本,保险、年检的标志各一张,将两张标志粘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就可以放心上路了 。二、机动车上车牌需要多少钱1、自行办理费用对车主来说,如果自行办理新车上牌,那么新车上牌费用主要包括新车上线检测缴纳的费用、拓号照相的费用以及新车牌照的费用等 。其中上线检测的费用一般在100元左右、拓号照相38元、汽车号牌(反光)100.00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15.00元、机动车临时登记证书工本费10.0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5.00元、装牌费20元,总体费用加起来一共300元左右(各地稍有差异,整体费用也都在500元以内) 。2、4s店办理费用很多4s店不愿意让车主自己去上牌,销售宁愿做不成生意,也不愿意把上牌费省掉 。可见,上牌费这一块必定有蹊跷 。事实上,上牌业务可以看作销售人员的收入来源之一 。车价已优惠到底线了,上牌这个过程还赚不到多少的话,销售收入自然受到影响 。所以除非没完成任务要冲销量,否则销售们宁愿不做这个生意也不愿放弃上牌这一项 。此外,如果车主需要异地上牌的话,由于路程以及时间各方面成本交之本地上牌都要更高,4s店收取的上牌费自然也会更高 。以广州为例,普通汽车品牌异地上牌正常收费都在3000-5000元之间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汽车上牌的话可以去车管所办理,可以先领一个临时牌照,正式牌照是没有那么快的 。以上这些就是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太平洋汽车网相关 。2新车还未过户出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买的新车还没有去上户,买的二手车还来不及过户就不幸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呢?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认定呢?接下来有关新车还未过户出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内容就由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 。(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 。(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 。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 。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 。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 。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车辆买卖中过户登记的性质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但是,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违反行政法律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 。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 。因此,并不是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毫无意义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合法理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旧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失公平,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而且还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相符 。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对案件进行裁判 。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 。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无管理的可能 。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 。因此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支配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配车辆的买受人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既不公正也不合理 。交通事故是在直接满足买受人某种需求或让买受人可以取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买受人享受了这些权利自然也应承担义务 。其次,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是以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为基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有机统一的,具有一致性 。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 。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 。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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