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摩托车辆被扣如何处理

1报废摩托车辆被扣如何处理
【报废摩托车辆被扣如何处理】我们知道对于交通违章的话会受到交警的处罚的,而报废的摩托车也是一样的,不可以上路行驶,那么对于报废摩托车如果被扣的话应该会怎样处理的呢?下面就由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报废摩托车辆被扣如何处理驾驶报废车辆交警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车子正规的报废流程是通过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好相关的报废手续 。而不少车由于受到利益的影响,往往会将报废车卖给车贩子 。一般来说,车贩子会出一个较高的价格吸引卖主 。就因为这样,报废车将会被再度流入市场,进而出现在马路上 。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报废车被称为“马路杀手”和移动的定时炸弹 。行车过程中安全隐患众多 。国家是不允许私自处理报废车辆 。因此在些提醒众多车友,报废车时千万不要贪小便宜而将车卖给车贩子 。一来、报废车流入黑市,多数是被改装或是拼装成新车 。对于道路的行车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其二、报废车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 。原车主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车辆报废流程1、车管所大厅26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同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需保留原号牌需先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2、车管所档案室查档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机动车送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同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4、民警查验机动车,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车辆销毁要求,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报废解体监销,其他车辆由报废回收企业自行销毁 。6、车辆销毁后,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报废回收企业工作人员将以下资料送交车管所14号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报废的摩托车如果继续上路的话是会受到处罚的,而且被扣之后就要进行报废手续了 。以上这些就是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太平洋汽车网相关 。2报废汽车订立保险合同出险有没有赔
报废汽车订立保险合同出险有没有赔根据我国《保险法》等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赵某明知该货车有问题,但仍以低价买入,投保时他不仅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还隐瞒了该货车的真实情况,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由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某企业一辆货车因年久且设备老化,经批准予以报废,但该企业并未按规定将该车作为废车处理,而是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王某将该车重新加以拼装整修,并通过关系经当地车管部门年审合格后,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运输个体户赵某 。赵某明知该车有“乾坤”,但也抵不住价格的诱惑将车买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额为6万元 。几月后,该车翻在路沟,损毁较重 。保险公司派人勘查后,决定以8000元将其修复,但赵某不同意,而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那么,该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并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裁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因此,该车虽然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赵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入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的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从开始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赵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索要高额赔付,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