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1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对于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太平洋汽车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汽车更新工作 。市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报废 。第五条机动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发给《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第七条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将车辆交给有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凭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领取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 。第九条机动车辆因故需要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将上月已报废或下一年度应报废机动车的有关情况向市经贸委通报 。第十二条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作破坏性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限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属于非经营车辆的,处500元罚款;属于经营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强制报废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己,秉公执法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驾驶、倒买倒卖已报废车辆或五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内容来源于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太平洋汽车网 。2大连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如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