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建议交强险应附加责任险意外死亡
导读:本文介绍了专家建议交强险应附加责任险意外死亡的内容 。交通事故处理中,如何进行交通事故鉴定?在交通法规中对于交通事故鉴定有怎样的规定?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和各地的交通事故鉴定收费标准 。推行强制汽机车责任保险已多年,产险专家强调,要认识汽机车强制险,才能让行车保障更安心 。车主在投保(toubao)强制险后,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强制保险契约:一、汽(机)车牌照已缴销或因吊销、注销、停驶且牌照已向监理单位办理缴存;二、汽(机)车报废;三、汽(机)车因过户且新车主已投保(toubao)强制险致发生重复投保 。由于强制险赔付范围有限,主要保障内容只是在给付受害者最基本的赔款金额(包括伤害、残废以及死亡等三部份),对于车祸受害者财物损失以及工作损失都不赔偿 。依据现行法院判赔经验,车祸死亡案件平均赔款金额达450万元,扣除强制险160万元赔款,平均加害者仍需自行负担290万元理赔金额,对一般民众仍是很大的负担 。产险业者建议,民众应加保任意第三人责任保险,加强体伤及财损的保障,投保金额以每人伤害300万元、事故总和无限额以及财损保额30万元为基本投保建议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事故鉴定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交通事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太平洋汽车网交通事故栏目为您介绍了交通事故鉴定的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太平洋汽车网交通事故栏目为需要交通事故鉴定或者想了解交通事故鉴定知识的朋友们介绍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问题,另外本栏目中还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诉讼的注意事项等问题的相关介绍 。太平洋汽车网法律专家力求为您提供最全面的汽车咨询服务信息 。
【专家建议交强险应附加责任险意外死亡】2专车新规对专车运营有什么影响
一、定义“专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依托网络预约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巡游预约出租车成为专车 。自此,之前以“非法运营”存在的滴滴打车、Uber、神州专车等专车今后将被正名,与巡游出租车一同为大众出行提供便利 。二、加入专车运营门槛高《暂行办法》规定,专车运营要合法,需要得到“三大许可”:1、平台经营者需要得到许可《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2、运营用的专车需要取得许可证《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 。3、专车司机也需要通过许可《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的专车,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 。三、专车违规,惩罚力度大《暂行办法》第六章规定了专车违规的惩罚措施,包括:1、网络预约平台经营者未取得经营资格证,罚款1万到3万元;接入未取得许可证的车辆或者驾驶员,罚款1万到3万元;不培训专车司机、不提供不间断服务的,罚款5千到1万元;低价促销抢占市场或者未提前公告促销、奖励制度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专车车辆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预约平台的,罚款1万到3万元;中途甩客、故意绕路的,罚款驾驶员50至200元,罚款平台经营者1万到3万元;巡游载客的,罚款5百到1千元,罚款平台经营者1万到3万元;不按规定收费的,罚款5千元以下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办法》对专车要求高《暂行办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根据此规定,同一车辆只能在一家专车平台从事专车服务,这意味着专车平台必将迎来专车车辆平台入驻争夺战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不适用《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49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勤或节假日出行时,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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