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依据有哪些

1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依据有哪些
在邵阳地区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带好本人的行驶证登记证在内的相关文件,向车辆管理部门申报申报的时候,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业务 。那么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依据有哪些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依据有哪些《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二、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的材料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和其他地区申请法律规定是一样的,都是统一的规定,申请的法律规定是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条款,符合规定的人员需要本人带好材料申请,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太平洋汽车网做一对一的汽车咨询 。
2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只有加强机动车的管理,才能确保交通安全,尽可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杜绝车辆违法行为,即使有车辆违法行为发生,也可以尽快的追查到车辆 。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手续,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就来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手续1、受理,根据申请材料对本期申请办证明细表材料进行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符合的收存材料,进入下一环节 。2、审核,在系统中完成登记录入 。3、审批,对本期申请办证受理人员材料进行过程和条件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受理单 。4、办结,进入制证环节,按照申请的业务类型制作证照 。5、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证件 。二、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办理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三、邵阳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