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行政复议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1交通违章行政复议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确定了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就可以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复议参加者依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以便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解决行政争议 。那么接下来,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交通违章行政复议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请跟随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应当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责任 。在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中,之所以要明确举证责任问题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明确举证责任是完成复议活动的需要 。确定了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就可以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复议参加者依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以便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解决行政争议 。第二,明确举证责任是确定法律后果的需要 。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复议结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即包括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复议主张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在不能充分举证时,承担其主张不能得到复议机关支持以及其他不利后果的风险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汽车咨询 。
2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怎么写
随着车子越来越多,很多车主外出的时候不小心就遭遇了一些不公的处罚,当对于交通违章处罚不服,认为执法有误会的时候,可以递写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来说明免除处罚的理由,接下来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复议书如何写的范文,不知道怎么写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情况:姓名:xxx职业:xxx出生年月:xxx1年xx月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xxxxx经常居住地址:xxx邮政编码:xxxx联系电话:xxxx1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请求撤销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xxxxxx小客车停放在xxxxx处违章停车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本人将车牌为xxxx小客车停放在xx路xx街xx东门门口处,前往家中拿取钱包,15时50分,回到车上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白色《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为xxx,见附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1.人驾驶的小客车停放的位置特殊,紧靠小区景观护栏顺向依次停放,未停放于道路上,也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且不影响其他道路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2.放位置位于小区硬化水泥地面处,位置紧靠防护栏,未阻挡或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出入小区;此处无标示,故该位置存在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处可以临时停放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若交管部门认为该地方不可停车,应设立禁停标示或划线,若小区物业不允许停车,应由物业进行检查并提醒;根据“道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规定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对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有要求 。3.《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的违法停车地点仅记载为“xx路”,据我所知,xx路南起xx街,北至xx街,全长xx公里,本次记录违法地点过于不精确,本人停放的位置为xx路xx街xxx东门,该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潦草现象;若该《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本人为到来前丢失,将造成本人的错误猜测,虽存在违法照片,但要尽量消除执法误会 。“道法”第一百零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郑重建议: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务必本着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执法的态度,详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重要违法要素,避免产生歧义 。“道例”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案件要点:申请人驶离后的下午,此处又有车辆停放,此后每天不同时段均有车辆在此停放 。在本案发生后第4天早晨6点30,即x月xx号早晨,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轿车被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由此可见:交管部门不允许该地点停车,那么,群众及小区居民为何全然不知呢?根据国家事件“四不放过”原则,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案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案件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案件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具体对照而言:(1)案件原因,此处无禁停标示和提醒标志,人员对地点如何定义不清楚;详细而言,每个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均接受过道路标示及道路相关规定,也接受理论考试,完全可以识别交通标示,然而却导致多数人员不清楚该处的定义,难道要所有在此停过车的人均处罚一次,达到法律宣贯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认为交管部门依托这样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设标,好有利于“钓鱼执法”?我相信这种做法严重我国立法的本意,国家应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合法利益,而不是以损害群众的利益来执行法律,这与文明执法严重背道而驰,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2)案件责任人:停车司机和停放车辆;案件教育:事故责任人必须接受教育,周围群众也必须受到教育;详细而言:若该处不允许停车,那么停车司机是必须要接受教育,同时要求周围的人都要知道该处不允许停车,若没有达到教育效果,那么案件的处理是徒劳的,城市人口众多,一个一个接受教育的话,交管部门的劳动量岂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进行宣贯.并提醒周围群众 。(3)案件措施:事故频繁发生,制定有效措施;详细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