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判决书范本
交通事故分轻微的和严重的 , 一般来说 , 轻微的交通事故是可以选择私了的 , 但是严重的交通事故有可能会涉及到判决书 。那么 , 对于交通事故判决书范本是怎样的这个问题 , 大家是否有所了解呢?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和大家分享 , 欢迎大家的阅读 , 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判决书范本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范本)原告邓XX , 男 , 1981年11月30日出生 , 汉族 , XX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库存车辆盘点员 , 住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罗XX , XX李XX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唐XX , XX李XX事务所 。被告彭XX , 男 , 1979年10月15日出生 , 汉族 , 出租车司机 , 住XX省XX县 。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 ,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XX , 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 , 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 , 公司安全科长 。被告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住所地XX市XX区XX村八组178号 。法定代表人何XX , 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XX , 公司安全员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 住所地XX市XX区城南东路291号 , 现营业地XX市XX区韶山南路华翼府B座2楼 。代表人陈XX , 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X , XX市XX事务所XX分所 。原告邓XX诉被告彭XX、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出租车公司)、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运输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XX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 , 依法由周XX独任审理 , 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 , 被告彭XX , 被告XX出租车公司委托代理人XX、陈XX , 被告XX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佘XX , 被告财险XX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彭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 , 原告邓XX乘坐被告彭XX驾驶的出租车在XX市XX区时代X光大道融城领袖佳园路段与被告XX运输公司的货车相撞 , 造成原告邓XX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邓XX无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原告邓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6667元 , 其中医疗费2176元、误工费22020元、护理费2631元、交通费5600元、住宿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鉴定费900元 。被告彭XX辩称 ,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出租车公司辩称 ,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运输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财险XX分公司辩称 , 被告财险XX分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 但不与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彭XX系XX出租车公司驾驶员 。2011年8月17日下午5点30分左右 , 邓XX乘坐彭XX驾驶的XX出租车公司湘AT7060号出租车 , 沿XX市时代X光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融城领秀佳园路段时 , 与XX运输公司的湘AZ4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后轮相撞 , 造成两车受损、邓XX和彭XX受伤的交通事故 。邓XX随即被送往X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 住院时间从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 , 共住院8天 。彭XX和XX运输公司共同支付了邓XX在XX市中心医院急诊及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 , 并支付了护工的部分陪护费用 。在邓XX住院期间 , 邓XX的亲属亦在医院陪护 。出院后 , 邓XX回其工作地XX继续门诊治疗 , 并自行支付了门诊医药费 。此外 , 彭XX和XX运输公司还另行赔付了邓XX手机的维修费1600元 。接受邓XX的委托 , XX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邓XX后续治疗费和误工时间进行鉴定 , 于2011年12月7日出具XX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7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认定:1、被鉴定人邓XX后续医疗费预计1万元左右;2、被鉴定人本次损失误工时间评定为3个月左右 。此次事故责任经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XX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X(XX运输公司湘AZ4179号货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邓X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 , XX运输公司向财险XX分公司为湘AZ4719号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上述事实 , 有当事人陈述 ,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XX市中心医院病历及门诊、急诊、住院病人基本诊断书 , 首都医科大学XX医院病历及收费专用收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 XX市中心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医药费收据、收款凭证 , 邓XX出具的收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 并经当事人质证 ,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 彭XX驾驶机动车辆因未注意安全 , 且超速驾驶 ,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 对邓XX因伤所受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刘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 对邓XX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彭XX系XX出租车公司驾驶员 , 刘X系XX运输公司驾驶员 , 邓XX的损伤系彭XX、刘X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 , 邓XX因伤所受损失应由XX出租车公司和XX运输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邓XX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关于邓XX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的认定 , 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邓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获得的赔偿如下:1、护理费640元(80元/天*8天) 。住院8天 , 按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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