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原则尚未明确

1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原则尚未明确
16日,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终于尘埃落定,新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认为第一款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赔偿的原则不明确 。应当明确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作出规定,是无过失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者其他原则?对于人身和财产是否当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都应当予以明确”,刘*辉告诉采访人员 。根据新修改的,第七十六条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关于超过责任限额以外,机动车无责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此,刘*辉认为此条作用,应该是“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小心开车,能不撞人尽量不要去撞的意思” 。这个立法意图可以理解,然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不是机动车一方可以完全掌控,机动车一方在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又尽到了注意义务,再让其个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她建议,可以采取加大对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惩处的方法,不必规定守法的人承担赔偿的方式控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否则不能彰显善恶,对于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进行全面的约束,造成交通事故的隐患可能增加 。
2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费率表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关于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是什么,你是否也有一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面由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读者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费率表是怎样规定的进行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费率表是怎么规定的对于车辆交强险费用标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中有明确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一、家庭自用车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二、非营业客车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30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220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2707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950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10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三、营业客车11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1,80012营业出租租赁6-10座2,36013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2,40014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2,56015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3,5301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2,2501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2,52018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3,02019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3,14020营业公路客运6-10座2,35021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2,62022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3,42023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4,690四、非营业货车24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25非营业货车2-5吨1,47026非营业货车5-10吨1,65027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2,220五、营业货车28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29营业货车2-5吨3,07030营业货车5-10吨3,45031营业货车10吨以上4,480六、特种车32特种车一3,71033特种车二2,43034特种车三1,08035特种车四3,980七、摩托车36摩托车50CC及以下8037摩托车50CC-250CC(含)12038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39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40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41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42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八、拖拉机39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交强险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