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行政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行政处罚
什么是行政处罚呢?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行政处罚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什么?解答:一、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行政处罚根据《道路处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证 。(2)造成重大事故,负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嫁祸于人以及有其他恶劣行为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
2发生交通事故我负全责,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汽车必须要交纳交强险,保险的意义在于挽回损失 。但是,不是全部的肇事都是要赔偿的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我负全责,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发生交通事故我负全责,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