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王安石变法中”贡举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让我们一起走进历史解开谜团吧!
【宋代王安石变法中”贡举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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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举》
(1)贡举科目在中国科举制度史上,贡举科目前后有很大变化 。隋代贡举科目大概有秀才、进士、俊士、明经四科 。唐承隋制,又有很大发展 。除隋代四科之外,又增加明法、明书、明算三科;明经科中又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三史、开元礼等 。俊士、秀才科不久被废,明法、明书、明算科均为录用专门人才而设,因此唐代贡举科目主要是进士、明经两科 。北宋前期,承唐及五代之制,主要有进士、明经、诸科 。宋代的诸科大致相当于唐代的明经,其中也分为九经、五经、三礼、三传、三史、学究、明法、通礼等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进行贡举改革,废明经、诸科,专以进士一科取士 。元、明、清承之,亦均为进士一科取士 。
(2)应举资格贡举考试对应举人既不问家庭出身,也无须他人推荐 。每当开科之年,一般士人只要品行端正、身份清白、身体健康、不为父母服丧者,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取士不问家世”,即士人可以自由报考 。这就大大地扩大了选拔人才的范围,扩大了王朝统治的基础 。
(3)分级考试隋唐五代,贡举考试分解试、省试两级 。宋太祖时创立殿试制度,开始成为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 。元、明、清时期改称为乡试、会试、殿试 。
(4)考场规则既然科举主要根据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以及名次的先后,这就要求科举考试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为了防止徇私舞弊,历代都规定了各种考试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锁院以防请托 。
*第二,别试以避亲嫌 。
*第三,按榜就坐,不得移易 。
*第四,禁止挟书、传义、代笔 。
(5)评卷规定在试卷评定方面,宋代之后,也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制度 。
*第一,废除唐代实行的朝廷大臣的“公荐”和应举人向知贡举官投纳“公卷”的制度,使科举试卷成为评定成绩、决定弃取的唯一根据,这就是南宋诗人陆游所说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
*第二、实行封弥、誊录制度 。封弥,又称糊名,是将试卷上举人的姓名、年龄、三代、籍贯等密封,代之以字号,以防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徇私舞弊 。不过,封弥之后,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 。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宋真宗时又创立了誊录制度 。即先把举人的试卷封弥、编号,再交书吏誊录,对读无误,再交考试官评阅 。封弥、誊录制度在防止阅卷作弊中起了关键作用 。
*第三、分等考第,多级评定 。比如宋代省试,应举人的试卷先经点检官批定分数,然后由参详官审查所定等级是否恰当,最后上交知贡举官,决定去取高下 。即实行点检官、参详官、知贡举官三级评定制度,以便使试卷评定做到公平、公正 。
总之,上述种种考试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于选拔人才及笼络士人都是有一定作用的 。
(6)考试内容隋唐以来,解试(乡试)与省试(会试)考试内容大致相同 。唐初,进士科仅试时务策,高宗时加试杂文、帖经 。到中宗神龙元年(705),形成“先帖经,然后试杂文及策”的三场考试制度 。所谓“杂文”,在中宗以前为箴、铭、论、表之类,到玄宗天宝年间,才开始专用诗赋 。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 。主要以诗赋取人 。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贡举,进士科罢诗赋、帖经、墨义,改为试四场:初本经大义五道,次《论语》、《孟子》大义各三道,次论一首,次时务策三道 。南宋时,分经义进士与诗赋进士 。诗赋进士,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经义进士,第一场本经大义三道,《论语》、《孟子》大义各一道,第二、第三场,与诗赋进士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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